岚县新大象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MAOGWHAU18
法定代表人:郭福牛
法人身份证号:142**********052
现场负责人:张*宏
联系电话:158*****303
岚县新大象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猪舍北侧一处粪污收集管道出现破裂,东侧地下一处已被冲塌,有粪尿排出,经塌陷处流到史家庄育肥场下方的玉米地内(该地为岚县新大象生猪养殖有限公司租赁),地内积存有大量粪便和尿液,经检测,所排放的粪便和尿液,超过《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6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岚环罚告字[2023]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岚环罚告字[2023]12号)及《吕梁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2.4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你公司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缴款书携带的缴款码将应缴款项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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