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牛XX,性别:女,住所:山西省岚县。
被申请人: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住所地:岚县东村镇东阳涧村。
法定代表人:白智平,职务:局长
申请人牛XX对被申请人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吕公岚行罚决字〔2023〕000519号)不服,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作出的吕公岚行罚决字〔2023〕000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9月12日19时许,申请人在岚县XX路口小吃摊摆摊卖碗托时,温XX打包了三份碗托后,申请人向温XX要钱时温XX拒不给付,还言语辱骂申请人,并且多次撕扯和殴打申请人,将申请人打倒在地,导致申请人最后意识不清,后经过邻摊和众人的拉架报警后,温XX才未对申请人进行进一步的伤害,事发时有现场证人为证,可以证明申请人并未抓伤温XX,申请人才是本案的实际受害人。在整个过程中,申请人未有违法行为存在,故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存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9月12日19时许,在岚县XX路口小吃摊附近,温XX与卖碗托的牛XX因买碗托一事发生争吵,之后温XX将牛XX殴打,牛XX将温XX脸部抓伤。足球竞彩app哪个靠谱牛XX的违法事实有其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明确告知申请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但申请人拒绝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也拒绝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罚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拒绝签字,已经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被申请人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申请人根据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正确。
经审理查明:
2023 年 9 月 12 日 19 时许,在岚县XX路口小吃摊附近,温XX与卖碗托的牛XX因买碗托一事发生争吵,之后温XX将牛XX殴打,牛XX将温XX脸部抓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案件卷宗(编号A1411272000002023090010)中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中,申请人牛XX认为自己并未动手抓伤温XX,但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卷宗可以看出公安机关依据的主要证据为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恰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三、被申请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超出办案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3日受理案件,10月17日作出吕公岚行罚决字〔2023〕000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且并无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可知,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虽然被申请人存在超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但对申请人的实体权益并未产生实际影响,属于程序轻微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岚县公安局作出的吕公岚行罚决字〔2023〕000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程序违法。
2.岚县公安局作出的吕公岚行罚决字〔2023〕000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撤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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